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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序言

豫章师范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创始于1908年,由江西省立女子师范学堂和江西省立第一师范学校两所学校开基。1947年院名为省立南昌师范学校,1973年院名为南昌师范学校,2004年升格为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7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在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基础上升格为豫章师范学院。学院秉承“德厚才馨”的校训精神和“勤研善思 务实求进”的校风精神,以“学高为师,身正为范”为育人理念,以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和特殊教育为特色,努力发展成为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应用型本科师范院校。

为了明确学院的法律地位,规范学院的办学活动,实现依法办学、依法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全称为豫章师范学院,简称豫章师院。英文名称为Yuzhang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YZNU)。

学校官网为www.yuznu.edu.cn

第二条  学院法定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梅岭大道1999号。学院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院区及院址。

第三条 学院是由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院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南昌市人民政府。学院接受举办者和江西省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独立依法履行办学职责。

第四条  学院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同时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

学院的学历教育包括本科生和专科生教育。

第五条  学院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学校办学质量。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六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法管理学院办学行为;

(二) 依法考核学院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三) 依照法律规定,制订学院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

(四) 监督学院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财产;

(五) 审查批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 提供办学资金,保障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保证学院的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逐步增长;

(三) 依法保护学院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支持和引导学校发展;

(四) 支持学院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职工的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调整薪酬分配;

(五) 受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学院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

(二) 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 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并组织实施;

(四) 制定学院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 设置教学、科研及管理服务职能部门;

(六)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七) 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 使用和管理学院财产、经费;

(九) 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院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

(二)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 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 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收费项目;

(六) 依法实行校务信息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育形式与学科门类

第十条 学院基本教育形式为本科生和专科生阶段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根据社会需求,适当开展其他类型和层次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和教学大纲,自主选择和编写教材,并依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检查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

第十二条 学院致力于教育质量的提高,通过课堂教学、实验实训、专业实习、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和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和途径,完成对学生的培养与教育;由督导组织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办学条件保障、教育教学管理、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学院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学院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受教育者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 学院设置教育学、艺术学、文学、管理学、工学、法学等学科。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及办学条件,自主设置或调整专业结构。

第十五条 学院学科门类及专业结构的设置与调整须经过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机构的论证,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学院配备与学科门类和专业种类相适应的校舍、师资力量和教学设备,重视科研平台和实习基地建设,保障日常教学、科研、师生员工工作生活、体育锻炼及学院长远发展的需要。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十七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豫章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学院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院长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院发展战略和规划、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以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五)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七)法律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院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拟订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建设工作;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按党委常委会决议,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

(七)其他需要由院长决定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豫章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院中心任务,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学院设立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是学院的行政监察机构,与学院纪委合署办公,全面履行行政监察职能。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对学院的整体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学院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院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项,应经党委会集体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党委会出席成员为全体党委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进行表决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的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院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办公会议出席成员为院长、副院长和院长助理。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举行。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党委书记和院长沟通协调制度,加强党委与行政的协调配合。

第三节 学术组织与党政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人选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的方式产生。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民主选举程序确定。

学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在学院(部、系)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学院学术委员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工作。各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评定、授予、撤销和争议处理的最高权力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知名学者、相关院领导和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由院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其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学院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学院根据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部门。

学院各党政职能部门承担院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落实、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服务学院发展战略,服务师生员工。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院务委员会。院务委员会是学院的咨询机构。

院务委员会由学院的主要领导、前任领导、资深教授、专家学者代表、教代会代表以及学生组织负责人等组成,主任由学院党委书记担任。

院务委员会就学院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建设及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关系学院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事关教职工根本利益和学院发展长远利益的重要决定等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院务委员会按其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学院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在学院党委领导下,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院尊重和支持学生在学院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通过学生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院内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学院授权以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节 教学与科研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中心)二级管理体制。

系(部、中心)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由学院依法设立的相应级别的教学科研机构,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院遵循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系(部、中心)相应管理权。

第三十七条 系(部、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本单位发展规划,制定具体工作规则和办法;

(二)进行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拟订并实施教学计划;

(三)负责本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的聘用及管理、资产和财务管理;

(四)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术交流和对外合作活动;

(五)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六)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共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负责系(部、中心)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院的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支持系(部、中心)主要负责人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九条 主任是系(部、中心)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学院的相关规定和授权,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主任定期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对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对外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党政联席会议出席成员为系(部、中心)的书记、主任、副书记和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系(部、中心)设置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院授权或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院根据教学与科研机构的性质,对其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科交叉创新,为不同教学与科研机构的教师开展学术交流和合作提供资源支持和制度保障。

第四十三条 学院建立基础教育直属附校,作为学院多层次、多样化教育人才培养、教育实验和教学实践的高端平台。各直属附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在学院领导下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四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由道德高尚、善于教书育人、能够进行学术创新并具有高校教师资格的人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四十五条  学院依法依规对教职员工实行管理。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制度:

(一)教师的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的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的聘任及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六条  学院实行人事聘任制和岗位目标责任制。学院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学院引入人才竞争机制,依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科学定编定岗,优化干部、人事和劳动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院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职称、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聘约规定的权利;

(九)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教师除享有上述条款规定的权利外,依法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第五十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工作,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执行学院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提高学生整体素质;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聘约规定的义务;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院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学院尊重教师的劳动,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

第六章  学生和学员

第五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三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学科、系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

(六)根据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七)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八)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十一)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院实行学分制。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院颁发毕业证书。达到有关规定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五十六条  学院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学员是指规定在本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院按照有关规定给学习培训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书。

第七章  校友

第六十条  校友是指在学院学习一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或培训的学生与学员;在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院客座教授;经校友总会批准,获得学院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第六十一条  学院视校友为学院的使者,是学院声誉的代表,是学院的宝贵财富。校友应当珍惜学院的声誉。

第六十二条  学院鼓励校友参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对学院建设与发展作出贡献的校友,学院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十三条  学院设立豫章师范学院校友总会,总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等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第八章  资产、财务与后勤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本着勤俭办学精神,开源节流,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办学经费逐步增长。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学院资产是指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权益,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

学院设立专门职能机构主管学院资产,处理资产管理的日常事务,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六十七条  学院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财政部门颁发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执行,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十八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学院设立专门职能部门主管财务,处理学院财务日常工作,并定期向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学院资金收支及财务管理状况。

第六十九条  学院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编制原则,科学规范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

第七十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学院设立专门职能部门主管后勤保障,处理后勤保障日常事务。

学院后勤服务引入社会化、学院参与管理的模式。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审议,经学院党委会讨论审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院运行的基本规范,学院其它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报省教育厅核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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