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师院发〔2023〕56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图书资料采购与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全校资源共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图书资料采购过程中,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图书资料,包括图书、期刊、报纸、音像制品、缩微制品、数字资源及其他具有文献价值的特种资料等。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图书馆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以合同等方式获得的图书资料及与之相关的加工服务。
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对图书资料的采购、合同订立、资产登记、使用、保管、处置等过程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 适用范围:图书馆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的图书资料,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图书资料采购与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采购人员应廉洁自律,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
第六条 图书资料采购应坚持以教学科研、学科发展、人才培养需求为导向,以项目预算为依据,科学论证、规范管理、按章行事、廉洁高效、确保质量、服务创新。
第二章 审批与采购
第七条 学校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的统一采购和管理,各院部资料室、职能部门、课题组可以指定专人具体实施图书资料采购与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
第八条 图书资料采购审批程序如下:
(一)图书馆图书资料各项目均需完成立项程序后方可向校招标办申请招标采购。
(二)各院部资料室、职能部门、课题组或个人在采购普通图书、大型成套出版物、网络数据库、期刊、档案资料、其他特种文献等之前,应向校图书馆查询,如学校图书馆或学校其他单位已经采购,原则上不再重复采购。
第九条 实体图书资料及服务采购方式如下:
(一)年度预算人民币达到学校统一采购限额的纸质图书期刊等实体图书资料及服务的采购,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由学校招标组织招标。学校图书馆按图书资料类型进行分类招标,经招标后中标的供货商和折扣率,亦适用于学校各资料室(或图书馆)、职能部门、课题组或个人的图书资料采购。
(二)对于中标供货商无法提供的书刊资料或特种文献、低于中标供货商折扣率的出版社直销大套书、以及师生急需的荐购资料,可采用零购方式进行采购。
(三)图书资料采购主要形式有:预订采购、网上采购、现场采购、图书交易会集团采购等。
第十条 数字资源及服务采购方式如下:
(一)凡达到政府采购限额及以上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项目,凡有全国高校图书馆数字资源采购联盟(简称“DRAA”)、江西高校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简称“江西高校图工委”)等其他集团采购方案,我校可加入集团采购,不再单独组织价格谈判。符合单一来源条件的数字资源及服务,须通过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同意后,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第三章 采购合同与验收
第十一条 根据《豫章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图书资料采购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为学校图书馆。采购合同由采购单位拟订,并将合同文本及所附采购清单等相关资料提交学校招标办审核,重大合同要提请校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意见,并提交学校审核,经审批通过后,由图书馆代表学校签署合同,加盖学校采购合同专用章。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负责合同的执行和监督。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因特殊原因确需要变更或解除的,应及时向校领导报告,同意后由合同双方协商,经双方签字同意后签署补充协议,并及时向学校备案。
第十三条 订立的合同原件分别由归口管理部门和采购单位进行存档和备案。由归口管理部门登记合同台账,合同履行完毕及时送学校档案馆归档。
第十四条 图书资料到货后,图书馆与校校计财处、招标办、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等应根据合同或协议、发票进行清点验收,检查实体资料数量与质量,或检查数字资源开通内容、服务功能与运行状态,发现问题应及时与供应商沟通解决。
第四章 资产登记与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图书馆采购的图书资料,按以下规则登记资产:
(一)图书、视听资料、档案资料等特种资料均登记为资产,按册/件登记,资产价值按照实际取得成本登记。
(二)期刊、报纸在年度订购后,按照需要保存的期刊、报纸的实际取得成本登记;少量不作长期保存、价值低的期刊或报纸,可不登记资产。
(三)有永久保存权、永久使用权的镜像数据库、网络数据库及其他数字资源,按实际取得成本登记为资产。
第十六条 各院部、职能部门、课题组或个人、采购的图书资料须交由图书馆采编人员进行编目,纳入校图书馆图书管理系统,典藏地为采购人所属的院部资料室,待图书馆出具意见后方可到校计财处报账。
第十七条 学校图书馆采购的图书资料验合格后,需填写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制定的资产登记单后,方可进行资金转账。
第十八条 学校图书馆采购的图书资料由学校图书馆负责资产保管;各院部资料室采购的图书资料由各资料室负责资产保管;职能部门、课题组或个人采购的图书资料,由部门、课题组或个人所在院部负责资产保管。资产保管单位或个人均需按照学校的要求进行资产清查,提交资产清查结果。
第十九条 图书资料因严重破损且无重要利用价值、遗失、无法满足现有参考利用需要等原因可申请资产处置,包括报废、损失核销、对外捐赠等处置方式,按照学校和上级相关规定执行。破损图书如难以再获取、具重要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则不宜报废,应尽量修复后再利用。1949年以前的破损图书不宜报废。图书资料处置须签报学校图书馆及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说明处置理由,附上图书目录清单。数量较多的图书资料处置须有专家论证意见;课题组或个人购置的图书资料的处置申请须通过院部或部门提交学校图书馆,经学校审核批复后处理。
图书资料处置批复后,由资产保管单位填写资产注销单,交由学校图书馆审核处理。图书馆定期汇总报学校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并将已录入图书馆系统中的处置图书进行馆藏状态的更改处理。
第五章 资源共享与服务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图书资料资源共享。
第二十一条 由学校图书馆采购的图书资料通过学校图书馆目录系统或电子资源系统揭示,供全校师生共享。院部有长期特别需求的图书资料可向图书馆提出申请,经图书馆批复后调借到院部资料室提供借阅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院部资料室采购的图书资料通过学校图书馆目录系统揭示,所在院部的师生有优先使用权。相关院部应制定管理与服务规则,向全校其他院部开放,实现资源共享。院部制定的相关服务规则应报学校图书馆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院部采购的、已登记为学校资产的图书资料在学校图书馆目录系统中揭示,保管单位或课题组人员有优先使用权。校内其他师生有使用需求时,保管单位或课题组应尽可能提供文献共享。课题组使用完毕、课题组人员离校或退休,应将图书资料归还图书馆。本校在职和退休教师如还有使用需求,可办理借阅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采购境外图书资料,须通过具有出版物进口资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内容审查的经营单位或与其合作的零售商实施采购。
第二十五条 对通过接受交存或者捐赠等方式取得的图书资料,由图书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图书资料采购与管理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