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劳动纪律,确保教育教学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以下教师请假制度:
(一)请假类型
1.事假。学校实行五天工作制,教师应尽量把个人事情安排在工作时间之外,确因具体事情调整不开的,可请事假。
2.病假。确因身体不适需住院或在家治疗的,凭市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可请病假。
3.婚假。教师初婚的凭婚姻登记证明可请婚假,期限不超过15天。
4.丧假。教师直系亲属因病或其他原因故去的,可请丧假,请假期限为三天。
5.产假。教师计划内生育的可请产假,期限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二)请假审批程序和权限
1.中层干部:
学院主要负责人请假,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其他负责人请假,三天以内由分管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2.其他教职工:
(1)请假一天以内的,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送校组织人事处备案;
(2)请假二到十五天,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送校组织人事处备案;
(3)请假十六天至三十天,除按上款规定办理外,须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4)请假三十天以上,除按上款规定办理外,须经校长办公会审批;
(5)教学人员请假(含因公外出、开会)除按上述规定办理以外,还必须办理调课、停课手续,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离岗。
3.请假二天(含二天)以上的人员,假期满后,两天内到校组织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若需续假,按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逾期不归又不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4.对确有特殊情况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须电话告诉原因,且事后两天内办理补假手续,不办理手续而又无正当理由者,按旷工处理。
5.凡请假者必须填写《豫章师范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校人事处网站下载),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三)请假期间的工资及津贴待遇
1.请事假的待遇;
(1)月累计事假2天以内的,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待遇不变;考勤奖按如下标准扣发:月考勤奖÷22.5×请事假天数。行政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每天按40元扣除。
(2)月累计事假在3天以上(含3天)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如下标准扣发:月基础性绩效工资÷22.5×请事假天数。行政人员还要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
(3)年累计事假15天以上六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如下标准扣发:月基础性绩效工资÷22.5×请事假天数,行政人员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累计事假六个月以上的除扣除基础性绩效工资外,停发基本工资。
2.请病假的待遇:
(1)对患有癌症和精神病的教职工,其原基本工资(不含绩效工资)保持不变;
(2)其他病假月累计3天以内的,原工资(含绩效工资)待遇不变;行政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每天按50元扣除。4天至10天的除扣奖励性绩效工资外,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如下标准扣发:月基础性绩效工资÷22.5×请病假天数×30%;
(3)病假在两个月之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如下标准扣发:月基础性绩效工资÷22.5×请病假天数×50%;行政人员还要扣奖励性绩效工资。
(4)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如下标准扣发:月基础性绩效工资÷22.5×请病假天数×80%;行政人员还要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
(5)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只发本人基本工资。
3.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4.教师请假期间的工资及津贴待遇,基础性绩效工资扣发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处罚
全院教师应强化纪律观念,自觉遵守各项规定,不按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而未出勤者,一律按旷工处理。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无故旷工、 屡教不改者,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至除名。
1.行政人员旷工,奖励性绩效工资每天按100元扣除,并按旷工日均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额×旷工天数扣发本人工资;旷工5天以上,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
2.教职工在上班中途擅自离岗者视为早退,月累计迟到、早退4次,计为旷工1天。迟到、早退4次以内(不含4次)的,每次按如下标准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月基础性绩效工资÷22.5×迟到、早退次数×20%;
3.教师出现教学事故处罚仍按《豫章师范学院教师教学事故处理暂行办法》校政发(2005)17号文件执行。
(五)考勤结果
每月的考勤结果,经院主要负责人和考勤员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于每月19日交校组织人事处汇总(如遇双休日,时间可适当提前)。考勤起始时间为上月20日至本月19日。人事处根据学院考勤结果核发绩效工资。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