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研室性质及其组织
1.教研室是根据教学需要而设置的,保证日常教学、教学研究及师资培养等工作有效开展的基层组织。
2. 教研室的基本任务是在教学校长的领导下,根据学校的办学宗旨和人才培养目标,完成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教学任务并组织开展教学及相关研究活动。
3. 教研室设立以精简高效为原则,以有利于教学组织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前提,按照相近学科、专业或课程进行设置。教研室的设置和调整由各系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申请,提交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4. 教研室由相同或相关课程的教师组成,各教师均应根据所属学科或专业方向编入相应的教研室,参加教研室各项活动。
二、教研室主任的职责和权利
(一)教研室主任的职责
1. 教研室的工作由教研室主任按照学校要求和教研室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教研室主任的工作接受教研室其他教师的监督,接受所在学院和学校教务处的监督检查。
2.领导本教研室全部教学、科研和师资培训工作,并担负一门以上主要课程的教学任务。
3.负责制订本教研室的工作计划及各项工作的检查、总结。
4.审核本教研室的授课计划,认定选编教材,审定教学大纲、授课计划和教案,审阅讲稿、实验实习指导书及考试试题等。
5.领导和组织讲课、实验实习、课堂讨论、考试、考查、指导学生自学和辅导等工作,并经常进行检查性听课,每学期不少于3次,填写听课表,及时督促教研室老师总结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6.领导和组织制定本教研室教学改革研究计划,开展相关研究工作,积极开展学术活动,提高学术水平。
7.根据各级教师职务和各级实验技术人员职务的要求,领导和组织制定培养提高计划,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工作能力和学识水平。
8.指导实验室主任或有关人员制定本教研室实验室建设和购置仪器设备的计划,掌握教学经费的使用。
9.每学年或学期末组织对本室成员进行考核(包括政治思想表现、业务水平、完成教师工作量情况、工作成绩等)。
(二)教研室主任的权力
1.作为教研室工作的直接管理和领导者,有权合理安排教研室各项工作,教研室所有工作人员应服从安排,不得以各种借口推脱。
2.对教研室人员定编、定职、晋级聘任和调动的初审权。
3.对本教研室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和进修学习有推荐权。
4.对积极完成教学、科研、实验教学任务并做出优异成绩的教师、实验人员,对其提升晋级有建议权。
5.对教研室人员出现教学事故或其他问题时,有处理的建议权。
6.学校赋予的其它权利。
三、教研室主任工作考核
1. 对教研室工作的考核主要由学校负责,以教研室活动纪录为考核依据,主要考核教研室主任履行职责及教师落实工作规范的情况。学校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将教研室活动作为所在系部考核的重要标准之一。
2.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教研室主任,学校停止对其教研室主任津贴发放,并取消其下一聘期的任用资格。
3.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教研室主任考核视为不合格:
① 本教研室一学期出现重大教学事故2次,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处分;
② 因教研室主任工作不负责造成严重工作失误与不良影响;
③ 本教研室反应强烈的问题,不调查,不汇报,未作处理而产生不良影响;
④ 试题出现严重错误或者试题出现泄密事故;
⑤ 不组织开展教研室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