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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章师范学院教学类成果奖励办法

豫章师范学院教学类成果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精神,立足我校教学型、成长型的特点,建立健全教学工作奖励制度,激励教师不断进行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能力和水平,全面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制订学校教学类成果奖励办法。

教学类成果的奖励范围

本办法用于奖励学校教职员工在教学研究和教学活动中获得的以下各类教学成果:

1.省级以上(含本级,下同)教改项目及视同省级以上的横向教改项目。

2.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3.校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指特色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优质课程、教学团队等,下同)。

4.中央财政或省财政专项资助的项目。

5.在教学竞赛中获校级以上奖励的讲课、说课、课件、教案等。

6.上级部门指定的或获得省级以上规划教材称号的主编教材,校级以上慕课、翻转课堂等教学资源。

7.新增专业。

二、各项教学类成果的奖励办法

(一)教改项目奖

1.获准申报的国家级教改项目奖励500(800)元、省部级教改项目申报奖励200元。

2.获准立项的国家级重点项目奖励5000(20000)元、一般项目奖励2000(10000)元;获准立项的省级重点项目奖励800(10000)元、一般项目奖励600(2000)元。

3.按时结题的国家级教改项目,重点项目奖励8000(20000)元、一般项目奖励5000(10000);按时结题的省部级教改重点项目(国家级课题的子课题视为省级重点项目),奖励4000(5000)元,一般项目奖励2000元。延期结题达一年者,给予该项奖金的50%;延期结题达两年者,给予该项奖金的25%;延期结题达三年者,不予奖励。逾期不结题者,学校收回其立项奖等所有奖金。

4.横向课题级别标准,按江西省人保厅职称评审相关文件执行。

(二)教学成果奖

1.获准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奖励500(800)元、省部级教学成果奖奖励200元。

2.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获省级教学成果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4万元、2万元、1万元;获校级教学成果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200(3000)元、1000元(2000)600(1000)元。

3.奖励对象:(1)以“豫章师范学院”为第一单位署名的项目主持人。(2)学校为参与单位的国家级和省级教学成果奖,“豫章师范学院”署名须排名前五,且具有一级奖励证书及个人奖励证书。奖励金额为同一等级的50%。

(三)教学质量工程奖

1.获准申报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奖励500(800)元、省部级项目申报奖励200元。

2.获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荣誉称号的项目奖励10000(20000)元,获省部级教学质量工程荣誉称号的项目奖励5000(10000)元,以上奖励中的50%在验收后发放。

3.获校级教学质量工程荣誉称号的项目奖励1200(2000)元,其中50%在验收后发放)。

(四)财政支持项目奖

1.获准申报中央财政资助项目奖励500(800)元,申报省财政资助项目奖励200元。

2.获得中央财政资助项目奖励6000(10000)元,获得省财政资助项目奖励3000(5000)元,以上奖励中的50%在验收后发放。

(五)教学比赛奖

经学校推荐,本校教师参加教学比赛,获国家级教学类比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000元(20000)6000(10000)元、3000(5000)元;获省部级教学类比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000(5000)1600(3000)、1200(2000)元;获校级教学类综合比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00(2000)、800(1000)500(800)元(单项比赛奖励标准另定)。

(六)教学资源奖

1.教师主编的教材由国家教育部指定编写或获国家教育部门授予的规划教材称号,奖励10000元;教师主编的教材由省教育厅指定编写或获省级教育部门授予的规划教材称号,奖励5000元。

2.教师主编的教材获国家教育部门颁发的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000、6000、3000元;获省级教育部门颁发的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000、1600、1200元。

3.慕课、翻转课堂等新型教学资源与模式经学校评审通过并首次投入本校使用,奖励1000元;该课程教学过程评估获“优秀”奖励1000元,获“良好”奖励600元,未获“优秀”、“良好”等级的不予奖励。以学校为第一单位的慕课、翻转课堂等教学模式在省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平台上发布,一次性奖励3000元。

(七)新增专业

获准招生的新增专科专业奖励2000元3000),(新增本科专业奖励5000元

三、教学类成果评奖的组织实施

1.教学类成果奖的评选和管理由学校教学(专业)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组织进行,日常工作由教指委办公室(教务处)牵头,系和相关部门积极参与配合。

2.申报奖励的成果必须经教务处确认和登记,并将成果复印件存档。

3.教学类成果奖评定程序及发放时间如下:

1)评定程序:个人申请——各院(系)统计审核——教务处审核——学校教学(专业)指导委员会评审——校长办公会审批——公示。

2)申报时限:每年12月份申报、统计自去年12月1日至本年11月31日以前的奖项,奖金视情况分次发放。

3)申报要求:申报奖励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奖励文件、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未按要求及时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四、本办法中未涉及到的教学类成果可由个人提出申请,教务处提交学校教学(专业)指导委员会审议。

五、其他

1.省级、国家级教学类成果的级别认定按江西省人保厅职称评审相关文件执行。

2.除特别说明以外,各项目奖励对象均为以“豫章师范学院”为第一单位署名的项目主持人,项目组成员的奖励可由主持人酌情考虑。

3、各项教学类成果涉及立项奖励和申报奖励的不重复发放,以金额高者为标准。

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的其它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5.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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