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章师范学院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办法
洪师院发〔2017〕75号
第一条 为规范创新创业项目的管理,保障学生创新创业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项目管理工作由学校教务处和团委依分工职责负责。
1、教务处
负责对内对外联络,统筹校内资源与各部门协调工作;招募同学组建创新创业团队,受理创新创业团队进入创新创业基地的申请,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公布入住团队名单。
2、团委
建设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以下简称“教育中心”)。教育中心设立管理办公室,负责教育中心的运行及管理,围绕“服务学生、服务学校、鼓励创业、帮助就业”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入驻教育中心条件:
1、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及其成员必须为本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2、创新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鼓励创业项目与专业相结合;
3、创新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4、创新创业团队应有本校的指导教师;
5、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开展创业活动需经过家长同意,团队成员开展创业活动需经所在院(系)同意。
第四条 入驻教育中心程序:
1、团队提交《豫章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项目申报书》、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
2、教务处邀请相关专家对创业团队及创业项目进行评审;
3、评审入围的团队经过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进驻教育中心团队;
4、创业团队与管理办公室签署进驻教育中心协议书、交纳保证金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第五条 项目评审标准:
1、团队负责人在校综合表现良好,学习过相关创业课程,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团队成员由本校学生组成,能吸纳本校贫困学生参加,团队组织结构合理,成员目标一致,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
3、创业项目具有创新性和市场潜力,并具有较强的现实操作性;
4、创业项目和专业结合紧密的项目优先,在全国、省、市、校获得创新创业竞赛奖励的项目优先。
第六条 场地管理。创业团队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经营项目,不得擅自对教育中心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教育中心免收创业团队场租费,物业费、水电费按协议要求的标准由创业团队自行缴纳。
第七条 经营管理。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在协议范围内合法经营,不得经营饮食业、娱乐业、化工类、畜牧饲养类行业等易燃、易爆、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易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等项目。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八条 安全管理。各创业团队必须严格遵守教育中心有关规定,由于创业团队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创业团队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项目团队的考核。中心管理办公室对团队每年考核两次,时间安排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进行。
第十条 项目团队与教育中心协议期满,项目负责人到期毕业,应到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实施退出。考核优秀的项目团队负责人毕业一年内可在教育中心继续孵化,一年期满后,办理相关手续,自动退出。对严重违反教育中心管理规章制度或考核不合格的团队,管理办公室可提出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勒令退出。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国家规定和学校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