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公共场所(室)使用规定
1.图书馆公共场所(室)是专门用于召开会议、研讨工作的地方,由图书馆统一管理,负责使用登记与调度、设备维护等相关内容。涉及使用的设备设施由专人负责保管、管理与调试。
2.为了避免使用图书馆公共场所(室)时间发生冲突,各部门使用前须通知图书馆办公室,填写《图书馆公共场所(室)使用申请单》,以便统一安排。
3.正常工作日,各部门提前填写申请单并备案,即可使用。若周六日使用,需提前半天到图书馆填写《图书馆公共场所(室)使用申请单》,领用相关钥匙备用,并于结束时及时归还。
4.图书馆公共场所(室)使用需遵循领导优先,先登记先使用、先紧急后一般、先全局后部门的原则;各部门之间可本着重要、紧急优先的原则自行协商解决。如遇特殊情况、紧急会议可先通知图书馆负责人,立即开启先行使用,事后补办有关登记。
5.部门应在所预约时间到达相关场所(室),并开始使用。若长时间未到,其使用权由图书馆另作安排。
6.如需使用图书馆公共场所(室)设备,应提前说明,以备提前准备,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7.各部门在使用时要宣导参会人员爱护公共设施,自觉维护会议室的环境卫生。
8.使用后要及时整理,关闭所有设施设备,椅子及时归位,确保各种电器断电、门窗关闭,室内干净整洁。如发现设备故障和公物损坏应及时告知图书馆办公室,以便及时修理。
9.未经允许,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图书馆公共场所(室),不得擅自挪用多媒体设备和桌椅等物品。若要借用有关物品,需得到图书馆负责人许可。借用完毕后,需及时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