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刊)遗失、损坏赔偿办法
图书馆图书系国家财产,读者应对图书、报刊予以爱护,以便使其发挥更大作用。若发生以下情况,应进行赔偿。
1、读者在借书时应认真检查所借图书有无缺页、污损现象。若发生有上述情况,可交管理员加盖破损章。否则,在还书时发现有以上情况,除批评教育外,以原书价的1倍罚款。情况较为严重者,按原书价的2-5倍罚款。
2、图书条形码的完好是保证图书正常流通的重要条件。如发现有丢失条形码或损坏条形码者,丢失、损坏一个条形码罚款2元。丢失、损坏一根磁条,罚款3元。
3、图书超期每册每天罚款0.10元。
4、遗失一般图书可按书原价的2倍罚款,若遗失珍贵图书或现已无法购买到的书籍,可处以3-5倍的罚款。
5、成套图书若丢失或损坏其中一本,应按整套价格赔偿,剩余书刊留馆使用。
6、如采用撕条形码、损坏磁条等恶劣手段偷窃图书,除报请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外,可按原书价的5倍罚款。
7、如发现借书证代借、转借等情况,除批评教育外,停借图书一个月。
8、所遗失的书刊经赔偿后,经过一段时间又找到原书刊时,可将原书刊交回图书馆,原赔偿款收据经图书馆负责人签字认可后交回财务部,由财务部退回赔偿金,超期款另算。
9、涂抹、损坏期刊者,加倍罚款。